中国银监会9日发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显示,成立农商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银行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均可发起设立。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意见稿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做出了规定。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并购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除外。
境外银行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商业银行需事前报银监会审批,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银行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除了农商行,自然人还可发起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村镇银行,符合条件的农民可发起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但贷款公司的发起成立未对个人开放,必须是由单个境内外银行机构全额出资设立,其主要监管指标要符合银监会等监管层的规定。
股权变更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变更持有股本总额1%以上、5%以下的单一股东(社员),由法人机构事前报告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变更持有股本总额5%以上、10%以下的单一股东(社员)的变更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涉及境外银行机构投资入股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投资入股后境外银行机构持股比例不变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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