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规则fact sheet:
禁止自营交易——最终规则会禁止银行实体的自营交易。正如Dodd-Frank法案要求的,最终规则会包括以下的豁免:
承销:该豁免将要求银行实体担任证券发行的承销人(包括公共和私募分销),交易部门的承销头寸要和该分销相关。与Dodd-Frank法案一致,承销头寸必须设计得不超过对客户近期需求的合理预期。
做市相关的活动:在该豁免下,交易部门将被要求常规性地为购买或出售一类或多类金融工具做好准备。如果规则被采纳,交易部门对这些类型金融工具的存货将必须在持续经营基础上,设计得不超过对客户近期需求的合理预期。在最终规则下,决定客户需求将基于诸如历史需求和市场因素考虑的事情。在该豁免下,假如做市部门的行为符合最终规则要求下某些风险管理流程,该做市部门可以对冲其做市活动的风险。
减低风险的对冲:该豁免将用于设计于降低和可证明地降低或大幅减轻银行实体单个或总体头寸的具体可辨别风险的对冲活动。该银行实体还会被要求进行分析(包括相关系数分析)来支持其对冲策略,同时对冲的有效性必须在持续经营基础上在必要的时候进行监控和校准。最终规则还要求银行实体交易的时候同时留下记录,对呈现高度合规风险的交易留下对冲原理的记录。
交易某些政府负债。最终规则将容许银行实体继续进行美国政府、机构、州政府和市政负债的自营交易。规则还会容许,在更多限制的环境下,进行外国主权负债或其政治细分区域负债的自营交易。
外国银行实体的某些交易活动:假如交易的决定和外国银行实体的主要风险发生和存放在美国以外,最终规则一般不会禁止外国银行实体交易的。只有在某些环境下,这些交易才可以涉及美国实体。具体的,一笔豁免的交易可以a)与美国实体的外国操作之间进行;b)与担任委托人的独立市场中介在已结清交易中进行;或c)通过担任代理人的独立市场中介,在交易所或类似交易设施匿名进行的已结清交易中进行。
其它容许的活动:最终规则将豁免,假如某些要求得到满足,以受托人身份或在无风险的委托人交易中替代客户交易,以及保险公司总体或独立账户的活动。
厘清除外条款:最终规则会厘清,在某些要求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哪些活动不会被认为是自营交易,包括只是作为代理人,经纪商或保管者进行交易;通过延期报酬或类似的安排;为了偿还之前合约留下的债务;在某些回购和证券借贷协议下;按照记录好的流动性计划管理流动性;与某些清算活动联系的活动;或完成某些现存的法律义务。
禁止参与担保基金——最终规则会禁止银行实体拥有和发起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这些在最终规则下称为"担保基金(Covered Funds)"的活动,担保基金的定义包括在投资公司法下构成一家投资公司的任何发行者,除非是被该法案下3(c)(1)或3(c)(7)两条条款排除在外的情况。最终规则还会把担保基金的定义涵盖到某些外国基金和大宗商品池,但该定义是以一种比计划中规则更为狭隘的方式进行的。
除外条款:最终规则会在担保基金定义中排除某些比较有一般企业用途的实体,比如说全资子公司、合资公司和收购工具,以及在SEC注册的投资公司和商业发展公司。其它除外条款可用于某些在国外公共发行的外国基金,贷款证券化,保险公司独立账户,和小企业投资公司和公共福利投资。
被容许的活动:正如Dodd-Frank法案要求的,在适当的条件下,最终规则会容许银行实体投资于或发起与以下事项相关的担保基金:组织和分销担保基金;承销或做市相关的活动;某些类型减轻风险的对冲活动;只发生在美国以外的活动和保险公司的活动。
厘清除外条款:最终规则会厘清,在某些要求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一家银行实体没有加入被禁止的担保基金活动或投资,包括当其只是担任代理人,经纪商,保管者,或受托人或类似受托资格代替客户行动的时候;通过延期报酬或类似的安排;或之前签订协议下收取债务的普通流程。
合规要求——最终规则会提供基于银行实体规模和所进行活动数量而变动的合规要求,降低较小型较简单实体的负担。没有参与最终规则涵盖活动的银行实体不会有合规程序的要求。
合规程序:最终规则一般会要求银行实体建立一个内部合规程序,该程序应该合理地设计来保证和检测(银行活动)符合最终规则。较大的银行实体将必须构建一个有较详细内容的合规程序,包括要求CEO认证;只有小规模活动的较小实体将要遵从简化的合规制度。没有进行任何最终规则所针对活动的银行实体,除了交易豁免的政府和市政负债,将不需要建立合规程序。
文件编制:最终规则将要求银行实体保存文件,这样监管机构就能监控他们逃避规则的实例。
数据上报:最终规则将要求有大量交易业务的银行实体上报某些旨在监控某些交易活动的量化指标。上报要求将会基于公司交易活动的类型和规模逐步实施。
下一步呢?
最终规则会在2014年4月1日生效。美联储委员会已经延长了适应期至2015年7月21日。从2014年6月30日开始,持有超过500亿美元合并交易资产和负债的银行实体将被要求上报量化指标。持有多于250亿美元,但少于500亿美元合并交易资产和负债的银行实体将要在2016年4月30日开始执行这个要求。持有多于100亿美元,但少于250亿美元合并交易资产和负债的银行实体将要在2016年12月31日开始执行这个要求。监管机构将重新审查2015年9月30日前收集的数据,如果合适将重新制定收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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