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2日星期三

华尔街见闻: 路透:证监会最快或于本周末推出优先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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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证监会最快或于本周末推出优先股试点
Mar 12th 2014, 07:56, by 张澄

证监会,优先股

证监会最快可能在本周末推出优先股试点,目前四大国有银行已经开始了优先股竞标的工作。去年底,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消息一度引发银行股大涨。

周三路透社引述三位消息人士透露:

中国证监会最快或将于本周末正式推出优先股试点;银行有望成为首批优先股发行试点,四大国有银行的优先股竞标工作已开始

除此之外,上述消息人士还表示,证监会可能将对此前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做出部分调整,其中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将暂不包括转股条款,而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则保留转股条款。

路透社还引述资深知情人士透露,"证监会综合各方意见,出于对普通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公开发行优先股暂不包括转股条款。"

目前,证监会还没有立即对此事发表评论。

关于转股的争议一直不断,许多行业内人士都担心这会损害到普通股的利益。但也有一些分析认为,优先股有助于减轻一些大型公司,尤其是银行股的再融资压力,对股市有一定利好作用。

此前,证监会发布的优先股征求意见稿显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时,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普通股。而这一条款,被一些市场人士视为又一股"暗流汹涌"的"大小非",亦被认为可能会侵害中小投资者权利。

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副主任王娴此前在参加全国两会期间表示:

目前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有关配套文件制定工作已基本完成,将于近期择机发布实施。优先股试点不存在行业限制,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都可以申请发行优先股。

去年11月底,中国国务院发布有关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优先股的发行条件、股东权利义务、转让交易等方面作了界定。

《指导意见》对优先股做出明确定义,并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指导意见》对优先股的发行和交易也做出相应的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指导意见》还规定,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投资优先股的比例不受现行证券品种投资比例的限制,具体政策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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