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日(4月13日)深夜,一份名为《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开始在网上流传,多位业内人士对此进行了证实。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多位信托人士表示文件中的"入市产品事前上报、激励性薪酬延付"等要求无论从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对信托公司以及信托从业人员影响巨大。
一位信托经理称,"这或许将成为今年乃至近年来对信托公司监管最为严格的文件。"一些信托经理甚至表示已经开始寻找新的工作。
两大锁定——股东流动性支持、去影子银行化
从行业层面来看,《意见》中的一些内容将对信托公司今后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其中提到,要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监管机构要区别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除了对信托公司股东做出上述要求之外,《意见》还指出要做好资金池清理,再次强调了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
"对已开展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形成整改方案,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各信托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循序渐进,积极稳妥推进资金池业务清理工作。各银监局要加强监督指导,避免因'一刀切'引发流动性风险。"
产品上报、薪酬延付 ——信托经理的两大"忧虑"
从微观从业人员的层面来看,信托经理们可能普遍存在两大"忧虑"。
其一是《意见》提到的,优化业务管理。从今年起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批管理;对业务范围项下的具体产品实行报告制度。凡新入市的产品都必须按程序和统一要求在入市前10天逐笔向监管机构报告。监管机构不对具体产品做实质性审核,但可根据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净资本状况、风险事件、合规情况等采取监管措施。
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按要求逐笔向监管机构事前报告,监管机构无异议后,信托公司方可开展有关业务。异地推介的产品在推介前向属地、推介地银监局报告。属地和推介地银监局要加强销售监管,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叫停,以防风险扩大。
信托经理们的第二大"忧虑"是激励性薪酬延付制度。《意见》指出,建立恢复与处置机制。信托公司应结合自身特点制订恢复与处置计划。该计划至少应包括:激励性薪酬延付制度(建立与风险责任和经营业绩挂钩的科学合理的薪酬延期支付制度);限制分红或红利回拨制度;业务分割与恢复机制;机构处置机制。
各信托公司应将上述计划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通过后,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审核。各银监局应据此制定机构监管处置计划,并将其与信托公司的恢复与处置计划于7月20日前一并报送银监会。
总体来看,信托经理们忧虑的逻辑在于几方面,经济下行周期中产品风险暴露概率增加,入市产品事前报告或将使得产品发行数量减少影响公司业绩进而波及个人,激励性薪酬延付对个人谋求利益的积极性造成一定程度的打击。
此外,《意见》还指出,要落实风险责任。健全信托项目风险责任制,对所有信托项目、尤其是高风险项目,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
探索设立信托行业稳定基金
《意见》提到,积极探索设立信托行业稳定基金,发挥行业合力,消化单体业务及单体机构风险,避免单体机构倒闭给信托行业乃至金融业带来较大负面冲击。
此外,《意见》还指出要推动业务转型。改造信贷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模式,研究推出债权性信托直接融资工具;大力发展真正的股权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设立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鼓励开展并购业务;积极发展资产管理等收费型业务;探索家族财富管理;完善公益信托制度等。
对于重点风险隐患,银监会要求各银监局按照统一监管要求,对融资平台、房地产、矿业、产能过剩行业、影子银行业务等风险隐患进行重点监控。
对于产品营销的规范,《意见》提出要逐步实现信托公司以录音或录像方式保存营销纪录;严格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防止第三方非金融机构销售风险向信托公司传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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