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昨天对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了调整,成为近期又一剂宽松猛药。不同于央行定向降准、再贷款、逆回购等宽松手段,存贷比调整在起到稳增长作用的同时,还是对落后金融制度的一次改革。
今年初,华尔街见闻网站曾介绍,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认为,存贷比指标监管和贷款规模控制扭曲了商业银行经营行为,不利于流动性管理和金融稳定。应尽快启动《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工作,取消存贷比指标限制和贷款规模控制。
吴晓灵认为存贷比的约束,使"存款立行"成为普遍经营战略。揽储文化催生了一系列资金掮客"买存款"的现象,鼓励了银行客户经理的机会主义行为,滋生了腐败和套利。
高善文博士也在为《清华金融评论》撰文中,强调了对存贷比制度限制的担忧:
在历史上,这一条款对于约束商业银行过于激进的放贷行为、控制金融风险等曾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内外宏观经济条件的深刻变化,我们认为这一条款越来越不合时宜,正在对商业银行体系形成越来越严重的扭曲,正在推动全社会范围内利率水平的广泛上升,正在加剧汇率的升值压力,正在抑制宏观经济的正常调整和恢复,正在直接推动影子银行体系的兴起并积累大量隐藏的金融风险,正在推动商业保险体系的资金运用和投资行为转入越来越激进的资产领域,正在滋长"钱荒"等严重的金融冲击的温床,并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形成更加灾难性的后果,可谓"小制度,大问题"。尽早正视和尽快解决这一制度性的扭曲,看起来已经十分迫切。
存贷比的发展进程
华夏银行副行长黄金老早在去年初就对存贷比制度的由来、发展进行了深入介绍:
存贷比,即商业银行存款中有多少可用于发放贷款。存贷比上限监管生于紧缩性的宏观调控之时。存款不足长期困扰我国银行业,商业银行靠从央行借钱(再贷款)来发放贷款,处于贷差状态,央行对商业银行贷款往往是商业银行在央行存款的2-3倍以上。1994年我国发生高达24%的通货膨胀率,紧缩信贷是反胀的主要手段。基于这样的背景,1995年颁行的《商业银行法》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1998年1月,央行取消了对商业银行贷款限额(规模)的控制,推进货币信贷总量由直接控制为主转为以间接调控为主。取消贷款限额控制后,央行对商业银行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自求平衡"的核心就是"以存定贷"。"比例管理",就是按照存贷款比例等九大类比例指标指导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存贷比上限监管推出后,1995年银行体系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为93.8%,1998年仍为90.4%,2000年降为80.3%,2003年为76.4%。也即前9年,商业银行整体存贷比是超过75%的。1998-2002年,CPI仅2000年为1.5%,其余四年是通货紧缩。商业银行实际新增贷款量仅2003年较央行新增贷款指导性参考量高出较多,其余年份基本持平。这一时期,中央银行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是通货膨胀,而是通货紧缩、银行惜贷,所以虽然存贷比超标,中央银行也不能监控它。
2004-2009年,存贷比远在上限之下,不需要去监控。2004年商业银行整体存贷比降为73.7%,2005-2011年均在67%左右。1994年我国成为净出口国,顺差额占GDP之比接近1%,当年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开始由贷差变成存差。2003年,商业银行在央行存款是央行对商业银行贷款的2.12倍,2006年上升为7.43倍,2008年达到10.90倍,2009年尽管商业银行敞开放款仍达12.54倍,2012年进一步提高到16.56倍。商业银行存款太多,远离上限,存贷比上限监管形同虚设。
2009年开始,银行存款资金分流加速。1993-2011年的19年中,银行存款增长率仅有4个年份低于贷款增长率,分别为1997、2007(基本持平)、2009和2011年,2010年也仅为基本持平;绝大多数年份都是存款增长率远高于贷款增长率,甚至高出1倍(2000和2005年)。2012年10月末,贷款同比增长15.9%,存款同比增长13.3%。银行存款增长率连续低于贷款增长率,其累积效应会迫使存贷比75%的上限无法维系。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越提越高,2011年高达21%。银行资金全面趋紧,存贷比的紧缩作用显现了。中央银行旨在在反胀,银行监管部门旨在保持商业银行流动性安全,均对存贷比指标实施非常严格的监管,形成商业银行放贷能力持续的紧张。
存贷比已经不能适应如今的金融环境
存贷比上限监管隐藏着这样一个原则:商业银行各类资金来源中,只有存款才可以发放贷款。商业银行资本金、发债、同业拆借等资金来源再多,也不能用来放贷。这迫使所有商业银行都来挤存款这根独木桥。获取存款的必要途径是多设网点,导致大小银行都在拼机构。目前,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的银行网点密度已经非常之高,几乎与香港、新加坡接近,无疑是金融资源的浪费,还会推高金融服务成本。商业银行唯存款是瞻,在利率市场化之后,还会导致存款利率会脱离金融市场利率非理性的升高。既然国家开发银行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来放贷款,其它银行也应可以。商业银行通过发债来筹集资金,还能加速我国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存贷比上限监管出台前的1993-1994年,我国金融市场规模极小,利率处于完全管制之中,今天的变化已经太多,存贷比上限监管必须要作出适应性调整。
在2010-2011年期间,存贷比问题和缺陷开始集中暴露出来。
从宏观上看,2010-2011年以来,中国外汇储备的增长开始显著放慢,这一趋势似乎会长期维持,由此形成的商业银行一般存款的增长也随之下降到个位数的水平,并可能继续下行。与此同时,随着商业银行贷存比的上升,这一比例开始接近法律限定的红线。这意味着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开始面临系统性的挑战。
2008年以后,外汇占款余额同比增速显著放缓,这一趋势也许会长期持续。外汇占款投放减速意味着,商业银行开始更多地依赖发放贷款来派生形成一般存款,这会带来贷存比的波动上升,并最终触及监管红线。
而目前看来,存贷比最大的问题来自两个方面:
一方面,存贷比管理制度忽略了"同业存款"的存在。当前,我国"同业存款"并未纳入"存款"口径计算,导致存贷比指标被高估。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同业存款已经广泛包括商业银行存款、证券公司存款、保险公司存款、期货结算存款以及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的存款。可以预见,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和在国民经济中占比的不断上升,同业存款规模还会不断扩大,导致存贷比被高估问题进一步严重。
另一方面,存贷比管理制度也受到理财产品迅猛发展的挑战。按照有关规定,保本型理财产品在资产方表现为银行资产,在负债方表现为银行存款。但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银行中间业务,虽然类似于存款,却不计入存款。随着我国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数量日益增加(大约占银行理财产品总量的60%),存贷比计算将变得更加粗略,难以达到令人满意的监管效果。
高善文表示,由于内外宏观经济条件的变化,贷存比限制这一并不起眼的法律条款所产生的影响和扭曲是十分广泛和严重的:它所催生的影子银行体系削弱了资本充足率等监管工具的有效性,掩藏了包括期限失配和信用违约等在内的诸多金融风险,催生了"钱荒"等严重的金融冲击;它推动了利率水平的广泛上升,加剧了汇率升值压力,从而抑制了宏观经济的调整和恢复;这还迫使保险公司等机构转入非标准化资产等投资领域来提高收益水平,以匹配其上升的负债成本,从而孕育和积蓄了新的金融风险领域。在不远的将来,如果中国国际收支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资本外逃,或者内部出现宏观经济过热,并由此引发货币紧缩,在前述背景下,将会形成更加灾难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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