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的重要战略部署,促进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跨境投资和贸易的金融支持,深化金融改革,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指导下,《意见》以"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境投资和贸易"为指导思想,坚持开放创新、先行先试,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着力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深化外汇管理改革。通过金融支持举措,拓展区内实体经济的成长空间,培育其竞争实力,促进其在更高水平上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金融支持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便利跨境投资和贸易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化,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进一步扩大试验区对外开放,支持企业走出去。二是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使区内企业和个人更加灵活使用本币进行跨境交易,降低汇兑成本,减少汇率风险。三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加快改革进程,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四是深化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逐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
在实施步骤和风险防范上,《意见》坚持以"风险可控、稳步推进,适时有序组织试点"为原则,对于《意见》的具体改革条款,"成熟一项、推动一项",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风险可控、稳步推进原则,人民银行将尽快制定相应细则后组织实施。同时,《意见》着重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制定了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主要通过分账核算管理的方式,企业开立自由贸易账户,服务试验区企业的金融机构设立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满足区内主体更加广泛的涉外经济活动需求。人民银行和上海市政府加强监测分析,密切关注跨境异常资金的流动,并对区内机构实施分类管理。人民银行还可根据形势判断,加强对试验区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的监管。
通过上述举措,形成金融支持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和投资贸易便利化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业务及管理模式,助力试验区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性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的重要战略部署,支持试验区建设,
促进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跨境投资和贸易的金融支持,
深化金融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推动试验区在更高平台参与国际竞争。
(二)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着力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
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和外汇管理等领域改革试
点。
(三)坚持风险可控、稳步推进,"成熟一项、推动一项",
适时有序组织试点。
二、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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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试验区内的居民可通过设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以
下简称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分账核算管理,开展本意见第三
部分的投融资创新业务;非居民可在试验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非
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按准入前
国民待遇原则享受相关金融服务。
(五)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
户、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
可自由划转。同一非金融机构主体的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其他银
行结算账户之间因经常项下业务、偿还贷款、实业投资以及其他
符合规定的跨境交易需要可办理资金划转。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
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流动视同跨境业务管
理。
(六)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及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跨境
融资、担保等业务。条件成熟时,账户内本外币资金可自由兑换。
建立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人民币汇兑
的监测机制。
(七)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银行规定,通过设立试
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区内主体开立自由贸易
账户,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三、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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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促进企业跨境直接投资便利化。试验区跨境直接投资,
可按上海市有关规定与前置核准脱钩,直接向银行办理所涉及的
跨境收付、兑换业务。
(九)便利个人跨境投资。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
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个人在区内获得
的合法所得可在完税后向外支付。区内个体工商户可根据业务需
要向其在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
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
户,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
(十)稳步开放资本市场。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规定进
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区内企业的
境外母公司可按国家有关法规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
根据市场需求,探索在区内开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等。
(十一)促进对外融资便利化。根据经营需要,注册在试验
区内的中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
称区内机构)可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完善全口径外债
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外债风险。
(十二)提供多样化风险对冲手段。区内机构可按规定基于
真实的币种匹配及期限匹配管理需要在区内或境外开展风险对
冲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
外衍生品投资业务。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因向区内或境外机构提
供本外币自由汇兑产生的敞口头寸,应在区内或境外市场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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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盘对冲。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基于自身风险管理需要,可按规
定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衍生工具交易。经批准,试验区分账核算单
元可在一定额度内进入境内银行间市场开展拆借或回购交易。
四、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十三)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了解你的客户"、
"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区内机构(出
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和个人
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的跨境人民币
结算业务。
(十四)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区内持有《支付业务
许可证》且许可业务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的支付机构合作,按照
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
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十五)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借
用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
托贷款。
(十六)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开展集团内双向人
民币资金池业务,为其境内外关联企业提供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
务。
五、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
(十七)根据相关基础条件的成熟程度,推进试验区利率市
场化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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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完善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
本外币资金利率的市场化定价监测机制。
(十九)将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
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
试。
(二十)条件成熟时,放开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
上限。
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二十一)支持试验区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扩大跨国
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范围,进一步简化外币
资金池管理,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促进贸易投
资便利化。
(二十二)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将直接投资项下外
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加强事后监管。在保证交易真
实性和数据采集完整的条件下,允许区内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外
汇资金意愿结汇。
(二十三)支持试验区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取消金融类租
赁公司境外租赁等境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经
批准,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收取
外币租金,简化飞机、船舶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货款手续。
(二十四)取消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担保费的核准,区内机
构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费购付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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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完善结售汇管理,支持银行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
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
七、监测与管理
(二十六)区内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
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及相关
业务信息,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配合金融监
管部门密切关注跨境异常资金流动。
(二十七)上海市人民政府可通过建立试验区综合信息监管
平台,对区内非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可按年度对区内非金融
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区内非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管
理。
(二十八)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业务计入其法人行的资本充
足率核算,流动性管理以自求平衡为原则,必要时可由其上级行
提供。
(二十九)区内实施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人民银行可根据形
势判断,加强对试验区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的监管,直至采取临
时性管制措施。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信息
的及时充分共享。
(三十)人民银行将根据风险可控、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
相应细则后组织实施,并做好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审慎管理要求
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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