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昨天公布流动性管理新规,正式引入巴塞尔Ⅲ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并把理财和同业业务纳入监管范畴,这意味着监管层将进一步强化对影子银行监管。
银监会昨天公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新监管规定给商业银行设定了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三项指标。其中存贷比不高于75%、流动性比例不低于25%,目前流动性覆盖率指标仅对44家大中型银行实施。
其中最为关键是采用流动性覆盖率指标,这表明巴塞尔III协议的流动性新监管指标正式落地。
《办法》对流动性覆盖率规定了与巴III相一致的过渡期,要求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商业银行从2012年开始填报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按照巴塞尔委员会修订之前的口径,截至2013年底,中国银行业平均流动性覆盖率是125%,44家银行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范围,且去年底都超过了60%的要求。
中国银行业近几年理财业务和表外业务迅速膨胀,导致流动性紧张成为银行的重大风险。央行去年试探性的紧缩,导致6月份钱荒爆发就是这一问题的集中体现。
央行时隔8个月后重启正回购,这表明目前较宽松的流动性局面将逐步趋紧。包括阿里巴巴支付宝,腾讯财富通等新型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导致影响流动性的因素更为多样,使得银行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进一步加大。
分类监管
中国版流动性风险监管办法体现了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的原则。
鉴于流动性覆盖率较为复杂,对银行组织架构、管理水平和信息系统等均提出了较高要求,对于规模较小、复杂程度较低的银行而言,合规成本较高。中国版《办法》规定,对于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这相较2013版征求意见"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规定,更周全地考虑到中外公平待遇的问题。银监会称目前84%的适用机构已经达标。
同业业务纳入监管范畴
《办法》还将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纳入监管要求。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要求银行现金流测算和缺口限额应涵盖表内外各项资产负债,包括为防范声誉风险而超出合同义务进行支付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从而将同业和理财业务等表内外项目对现金流的影响纳入流动性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中证报》援引分析人士观点指出,由于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办法》实际上对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同业业务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例如,所有将在30天内到期的抵(质)押融资项目均应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商业银行需要根据不同种类的存款所对应的折算率来合理匹配相应的资产。
放松存贷比存在可能
昨天银监会在答记者问时称,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存贷比监管也出现了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
这意味着从表述看,官方第一次承认放松存贷比监管存在可能性。
但是突破75%的存贷比规则,需要修订《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同时表示将不断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