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和证监会先后就"新三板"问题发文表示,将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明确场内和场外市场间的转板机制。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只能在股转系统(新三板载体)进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股转系统年底前面向全国接收企业挂牌申请。
国务院发文称,将建立包含主板、创业板、全国股转系统、区域性股权转让系统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满足各种规模公司的股权融资需求。同时应完善相关规则,允许企业在不同市场之间进行转移。证监会表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只能在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中进行。
国务院: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 明确场内外转换机制
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为指导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市场建设发展提供了基础法律文件。
《决定》内容包括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简化行政许可程序等。
《决定》明确提出了场外市场不同层次间及场外与场内市场间的转板机制安排,据悉,监管部门已就转板机制安排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决定》基础上,下一步拟针对多层次市场间的转板机制出台专门的制度规则,实现场内、场外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互联。
与此同时,一个分层更加明确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思路也明确了,即拟进一步明确主板、创业板、全国股转系统、区域性股权转让系统等各层次市场的定位、完善相关制度规则,同时鼓励支持证券交易所从服务实体经济需求的角度出发,进行内部的差异化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据中国证券报,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发行与上市审核实质性分离是未来改革发展的大方向,以后企业通过发行审核后,可根据不同需求选择市场上市,而发行审核成功也未必意味着上市、挂牌必然成功。
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只能在股转系统进行
证监会16日发布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提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只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重点摘要如下:
征求意见稿调整了非上市公众公司范围的表述,将"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
调整了股票登记存管要求。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股票必须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对于不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未做强制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活动,拓宽了企业融资、并购重组渠道。
删除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和半年报披露的时限性要求。
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对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对于依法需要证监会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不再要求公司提供交易场所的审查意见。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小额融资豁免的相关规定。同时,对于定向发行豁免核准的情形,不再要求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证监会备案,改为授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
进一步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职责和定位,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监管作用。
调整历史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纳入监管的程序,明确提出规范性政策要求,不再把确认作为一个独立的工作环节,在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公开转让、定向发行、定向转让等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其他公司也应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并申请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据中国证券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负责人16日表示,涉及制度、规则和工作程序的衔接准备,配套的制度规则将在年内发布,年底前面向全国接收企业挂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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