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127号文发布之后,中国央行近期再度下发规范银行业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文件——178号文。短短两个月之间,同业市场的"金融创新"一再升级,如今的178号文正是为了堵上T+D模式、买入转售等模式的口子。
据《财新》报道,178号文再次明确:
商业银行所有同业业务不经过总行授权不得开展,必须由总行统一管理,但"允许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但"应当由一级法人授权"。
178号文相当于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即127号文)的一个配套制度。此前银监会与127号文同步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下称140号文),也属于规范同业业务的配套文件之一。
由此可见,127号文是一个纲领性文件,在此基础上,监管层会针对市场上出现的新业务模式不断地出台"堵漏"文件。
有银行人士理解"允许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这是否是相当于对127文强调的"总行授权、同业专户管理"开了个口子?据《财新》引述接近央行人士解释称,"同业结算账户开在哪儿,与总行授权管理不冲突"。
127号文发布以来,同业市场新兴了"T+D模式"等其他"买入返售"变异版。所谓"T+D模式"即"即期转让,延期付款"。相比过去的"买入返售",减少了"过桥行"角色。按照这种模式本应计提100%风险资本的实质贷款,只需由出资行计提25%风险资本。违反了127号文重点强调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合规瑕疵明显。
此前华尔街见闻网站文章曾有详细分析,介绍了包括T+D模式、买入转售、存单质押、委托定向投资、信用挂钩收益互换产品(TRS)和借助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通道等同业业务"创新"。详见 "创新"永无止境——看银行如何规避127号文
此外,按照178号文的界定,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缴费、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178号文还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开户银行(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法人的正式的内部书面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分支机构较多的全国性银行直接授权有困难的,可以授权一级分行授权,但一级分行应报告一级法人。
对于开设投融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应当由存款银行的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授权,不得转由一级分行授权。开户银行则应当为二级分行以上营业机构。
一位商业银行人士解读称,"之前我们理解是应统一以专营部门名义开户,现在看应该是总行统一审批,二级分行分别操作。"
此前127号文曾就此专门强调加强总行对分支行同业账户的管理,"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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