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7日星期二

华尔街见闻: 国务院107号文:中国首部影子银行监管法规出炉

华尔街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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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07号文:中国首部影子银行监管法规出炉
Jan 6th 2014, 06:04, by 若离

去年11月市场流传的《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银监会"9号文"至今未能落地,但中国政府已经开始出手整顿影子银行。知情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一份官方首次明确影子银行概念,影子银行监管责任分工及完善监管制度的文件已于近日正式下发。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基本法"正式出炉。

目前银监会未予置评。但路透评价这份替代文件"堪称中国史上最为严格的影子银行监管文件",还引述一位银行业知情人士的说法:

是上周接到通知的,我们抓紧时间讨论学习了,对业务影响很大。

另有相关人士表示:"到周一上午为止,没有相关信息可以发布。"

路透得到的文件副本显示,这份监管影子银行的文件由国务院发布,文件给予影子银行官方定义,称影子银行是金融发展"不可避免"地产生的"有益"后果。

对银行与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合作开展表外业务,文件提出了新的限制规定。

文件力求明确中国央行、银监会、证监会这些监管机构的责任,以此解决银行钻监管漏洞的问题。

文件的新规还涉及互联网金融、小额贷款、友人与家人提供的非正式贷款问题。

知情者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逐一落实各类影子银行主体的监督管理责任。

知情人士还称,要积极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重点监管协调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业务。

但该文件并未全盘否定通道功能主体,而是指出,交叉产品及合作业务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知情人士透露了明确的监管思路:

  · 督促各类金融机构将理财业务分开管理,建立单独的理财业务组织体系,归口一个专营部门;

  · 建立单独的业务管理体系,实施单独建账管理;

  · 建立单独的业务监管体系,强化全业务流程监管。

去年11月市场流传,旨在加强监管银行同业业务的9号文主要内容包括:

1、同业融资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计算资本和拨备。

2、不允许银行接受或者提供"隐性"或"显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3、禁止同业代付业务和买入返售业务中,正回购方将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等。

随后又有媒体报道,9号文不代表监管部门处置同业业务的主要态度,"一行三会"正在共同起草一份规范金融同业业务的相关办法,而后再根据各自业态的具体特点,分头制定相应的执行细则,旨在通过协同监管,杜绝违规隐患。

华东某银行业人士

国办107号文,各会口头传达,内容包括严禁过桥,通道,代持等绕8号文监管的业务模式,严禁非信贷科目放款,严禁帐外杠杆。

某城商行行长认为:

目前来看,社会融资总量的确需要控制,但银行的同业业务如果遭受严厉整顿,对银行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以下为路透公布的国务院有关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新规的要点摘录:

--正确把握影子银行的发展和监管

影子银行的产生是金融发展、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作为传统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投资渠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监管责任分工

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逐一落实各类影子银行主体的监督管理责任。建立中央与地方统分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合作,职责明晰、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已经有法定监管部门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分别实施统一归口监督管理。其中,各类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由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表外业务并重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

银行业机构的理财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证券期货机构的理财业务及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保险机构的理财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金融机构跨市场理财业务和第三方业务由央行负责监管协调。

对已经明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则、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实行统一规则下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例如,融资性担保公司由银监会牵头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对已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国务院明确行业归口部门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行业归口部门统一要求负责具体监督管理,行业归口部门牵头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

对于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的,则需抓紧进行研究。其中,第三方理财和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网络金融活动等,要求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法。

--完善监督制度和办法

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加强市场主体监管,依法指定公布相关监督管理办法,经营管理规则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监管超范围经营和监管套利行为,按照"业务规模与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督促相关机构建立内部控制,风险处置制度和风险隔离机制。

规范发展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各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代客理财,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要求严格监管金融机构理财业务,要督促金融机构将理财业务分开管理,要单独建立理财业务组织体系、归口一个专营部门、建立一个单独的业务管理体系,实施单独建账管理、实施单独的业务监管体系,强化全业务流程监管。商业银行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提资本和拨备。商业银行代课理财资金要与自有资金分开使用,不能购买本银行贷款,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切实做到资金来源与运营一一对应。证券公司要加强净资本管理,保险公司要加强偿付能力管理。

加强信托公司业务转型,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推动信托公司业务模式转型,回归信托主业,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建立完善信托产品登记信息系统,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

规范金融交叉产品的业务合作行为,金融机构之间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范责任。

规范管理民间融资业务,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风险自担的非金融机构,要通过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规范,不得吸收存款、不得发放高利贷,不得用非法手段收贷,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与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融资业务要按照一般商业信贷业务,典当行和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限制,典当行要回归典当主业,不得融资放大杠杆,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租赁物,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

稳健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要按照代偿能力和业务发展相匹配的原则,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融资业务,明确界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余额和净资产比例上限,防止违规放大杠杆倍数、超额担保。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各类债券票据发行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为各类债券票据发行提供担保。

规范网络金融活动,金融机构借助网络技术和互联网开展业务,要遵守业务范围规定,不得因技术手段的改进而超范围经营,网络支付平台、网络融资平台、网络信用平台等机构要遵守各项金融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互联网技术违规从事金融业务。

规范发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要按照不同类型投资基金的本质属性,规范业务定位,严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

--切实做好风险管控

深入排查风险隐患。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系统深入排查影子银行活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切实做到心中有数。地方政府要按照行业归口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早锁定风险,层层落实风险的责任。

着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加强风险监测。

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有关部门要指导地方政府,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融资活动。严肃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

--要求加快健全配套措施

地方政府要加强与行业归口部门的政策监控,充实监督管理资源。有关行业归口部门要加强协商配合,及时修订完善规章制度,指导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强化自我约束,重点对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业务监管进行协调。

强化信息统计和共享。央行要抓紧制定基础性统计框架和规范。有关行业归口部门要按照统计框架和有关会计制度,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统一的统计科目和监管体系,建立全国性行业信息统计系统。央行负责各类社会融资活动汇总的统计,建立影子银行的专项统计,定期向国务院报告汇总情况,反馈各地区有关归口部门统计情况。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不良信用记录为重点,建立相关机构、高管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行为责任人行业禁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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