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历2013年倒数第二天,备受关注的中国国家审计署清查全国政府总债务的审计报告终于公布。《经济学人》评论指出,对中国地方债务审计结果的主流评论显示,不少人显然没有仔细读这份审计报告,遗漏了审计署向大家透露的一些讯息。
大多数评论的焦点都集中在中国地方政府半年的负债额,截至去年6月底,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7.90万亿元,约相当于同期三分之一的中国GDP。
与2010年底10.7万亿元的债务余额相比,去年上半年增长了67%,用"剧增"来形容也不算夸张,无疑令人担忧。
但如果用审计署自己的方法衡量,结果又有所不同:2010年,中国地方政府的负债率——负债余额与当年GDP的比率为18.4%,2013年年中升至22%左右。这样看来,虽然也算增长,但增幅毕竟有限。
正如审计署在报告注解中指出的,对负债率这一指标:
国际上通常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的负债率60%作为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标准参考值。
造成以上两种理解差异的原因是什么?从审计报告的数据来看,负债应该算有所增长还是急剧增加?
《经济学人》认为,应该将中国不断增加的负债与经济增长联系起来对比:2010年至2013年年中,中国的名义GDP增长33.9%。
同时,我们也可以从审计报告的注解中了解以下情况:
中国地方政府17.9万亿元的负债余额可以分为三类:
1、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10.9万亿元。
2、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为2.7万亿元。
这是地方政府明确承诺担保的债务。
3、剩下的4.3万亿元是地方政府可能需要担保的债务。
这部分债务属于其他实体负债,地方政府虽然没有明确承诺担保,但未来可能被迫需要给予资金支持。
以上第2和第3类统称为或有负债,即今后万一当前债务人无力还债,这类债务就由地方政府负担。
这类债务的规模到底有多大?这取决于"万一"情形实际发生的可能性有多高。
主流评论其实都将这种可能性等同于100%,所以才将地方政府的负债额与17.9万亿元划上等号。
但审计署并没有在报告中这样说,而是在注解1中就明确表示: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由政府提供担保,当某个被担保人无力偿还时,政府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
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是指政府不负有法律偿还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偿债困难时,政府可能需给予一定救助的债务。
后两类债务均应由债务人以自身收入偿还,正常情况下无需政府承担偿债责任,属政府或有债务。
以上三类债务不能简单相加。
那么,中国政府或有债务以往的负担比例是多少?
审计报告中提到,
2007年以来,各年度全国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当年偿还本金中,由财政资金实际偿还的比率最高分别为19.13%和 14.64%。
用这两个百分比计算,含或有债务在内,2012年中国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债务与GDP比率为39.43%。
这一比例明显低于60%的国际标准参考负债率。
我们同样可以继续用这两个百分比估算,2013年年中的中国政府负债率应该是22%,2010年这一比率为18%。
当然,还有不少人会质疑审计署的这种算法,觉得19.13%和14.64%的偿还率太低,或者觉得报告对第1类负债的主体——政府定义太狭隘,应该将一些得到政府担保的债务人也视作政府。
不过,《经济学人》指出,在核算或有债务方面,世界各国的财政部门并未统一,差别很大,不应该无视中国审计署自己的注解。
最后,《经济学人》为审计署的报告做了以下注解:
· 这次审计覆盖了3.3091万个乡镇级政府,以往审计报告的政府债务数据从未包括这类中国最底层政府的债务。
但结果证明,计入这类政府债务并没有让债务总额出现很大变化。
不计这类债务,总额由17.9万亿元降至17.5万亿元,两年半以来地方政府债增长了63.5%,依然很高。
· 截至2013年年中的GDP数据,以下图表采用的是2012年第三季度至2013年第二季度的季度GDP数据,也就是53.94万亿元。
· 在2010年的审计报告中,审计署只是简单地将三类债务加在一起,公开提供了一个总数——10.7万亿元,这次专门分别说明各类债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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